毋需怀疑,《条例》的出台将对平板车市场是个极大的利好刺激,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条例》草案中,尽管规定了“接送幼儿、小学生的平板车应当是平板车”,但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未对校方不采用平板车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平板车”一说形同虚设,而此前颁布的《专用小学生平板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亦难以落到实处。
《条例》中对“平板车”的定义,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施救车。
在关于平板车使用许可中,《条例》规定,只要符合属于学校或者平板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装备统一的平板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这四项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施救车,可以申请作为平板车使用,而平板车则需要符合平板车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平板车外观标识。
然而,据2010年7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我国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平板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专用小学生平板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平板车。该标准还对专用小学生平板车的防火措施、安全带、照管人员座位、车窗、出口、车内布置、车内照明等内容均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个条例里提到的所谓‘平板车’其实就是在7座以上的普通载平板车基础上增加了‘装备统一的平板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而已。这跟去年已经实施的《专用小学生平板车安全技术条件》里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拿个7座以上的普通载平板车,稍加改装,去申请就可以,不需要花大笔费用去买平板车。”
本文章来自于平板车官方网站:www.gsc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