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包括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比较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界定,避免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樊篱说。
全国人大代表张覅表示,条例规定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高空作业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司机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司机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司机上下学。”
樊篱也认为,司机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是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管理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司机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高空作业车安全确实不是政府能够一揽子管理起来的事情,也要强化家庭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比如家长发现超载等问题,就应该第一时间举报。这个责任是全社会应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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