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尽早出台。《条例》的全面实施,必然会遇到多个利益群体的博弈。无论是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还是高空作业车采购、资金拨付,都会涉及诸多部门。倘若一项公共政策,没有可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安排,难免在执行时遇到各种阻力,以及推诿扯皮现象。事实上,近些年来,有很多法律制度在颁布之初,由于没有配套制度的完善,给公众带来巨大的失望和遗憾。所以,国家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来细化高空作业车管理制度。
其次,高空作业车购置资金问题需勾勒出清晰路线图。《条例》中关于高空作业车购置资金来源问题,规定得相当粗泛、模糊,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实际上,高空作业车条例落实好最关健的问题是资金问题。无论是先前的教育和医疗投入,还是最近的保障房建设,凡一涉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分担,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的保障房建设,中央资金即便到位,某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不是“爽约”,就是“挖坑待建”,使这项民生工程难以实现如期目标。鉴于此,对于高空作业车购置资金如何落实,恐怕亟需勾勒出一张明晰的路线图,明确高空作业车购置资金分担比例,比如,中央承担40%,地方分担60%。
更最为重要的是,还要架构问责机制。在高空作业车购置过程中,凡出现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以及推诿扯皮现象,地方政府和主管官员,都要受到严厉问责,存在权利寻租以及各种腐败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唯有形成高空作业车购置与官帽挂钩的法律捆绑处罚机制,才能保障高空作业车购置问题,不再出现任何闪失。
此外,相关职能部门,比如学校、公安、教育、交通等,也应迅速做出反应,厘清各自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来积极配合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让《实施细则》制定做到合理与公平。同时,还应理顺相关监管体制,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监管怪圈,从根本上避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执行难等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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