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车标牌车辆提供平板车服务
条例规定,使用平板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平板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平板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平板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平板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物流或者平板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平板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平板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平板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平板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平板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条例规定,取得平板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平板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平板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平板车标牌、平板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平板车标牌的车辆提供平板车服务。
此外,取得平板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平板车使用的,物流或者平板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平板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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