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长度来划分道路施救车,据悉,春节前的十部委组织沟通会后,国标委已按照原定的日期,在北京召集技术专家及道路施救车制造企业技术负责人,对《道路施救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审核,并对初稿进行了大量修改。
在《审定稿》中,道路施救车发动机位置不再有明确规定,而是要求“专用道路施救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另外,还对专用道路施救车类型按照车辆结构和用途进行了重新划分,其中,车长大于5米且少于等于6米的定为轻型专用道路施救车,而车长大于6米且少于等于12米的定为大中型专用道路施救车,均可用于幼儿专用道路施救车、4S专用道路施救车以及中4S专用道路施救车。
此外,对专用道路施救车(新能源专用道路施救车除外)的比功率 (即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从原来要求的不小于10.0kW/t降低至不小于9.0kW/t;而对保险杠的厚度及底板高度亦不再有明确规定,但增加了对道路施救车翻滚试验的要求,侧倾稳定角从32度提高到35度。总的原则就是在现有道路施救车的安全性提高的同时,要合理控制成本,便于道路施救车的普及。
有参会企业代表透露,与《征求意见稿》中道路施救车企业普遍担心的以宇通现有规格道路施救车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不同,按照修改后的新《标准》,主流道路施救车厂家只要增加相应的成本,基本都能达到要求。其实,我国需要道路施救车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城乡接合部,与此前流传的“长鼻子”大型道路施救车相比,轻型专用道路施救车操作灵活,更适合未来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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