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施救车生产9月起需达标,工信部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道路施救车和道路清障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道路施救车和道路清障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工信部强调“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2012年2月29日前,将重点审查大中型客道路清障车车辆产品,特别是道路施救车、旅游道路施救车、道路施救车、重型载货高压清洗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运输车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信部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6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暂停期满后,对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施救车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12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已出厂但未销售的道路清障车完成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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