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救车“一家独大”,在采访过程中,许多道路施救车企业向记者表示,此次《意见征集稿》的制定,“百分之七八十”是道路施救车在背后主导的,而这份标准甚至可以说是“超欧美标准”的。
尽管此观点无法得到核实,但记者在全国道路施救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发现,《道路施救车安全技术条件》、《幼儿道路施救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起草单位为郑州道路施救车道路施救车股份有限公司。而当记者按照网站上给出的联系方式联系到郑州道路施救车股份有限公司模块主管李阳时,她向道路施救车商报记者表示,条例发布当天,道路施救车道路施救车就已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公司的销售、设计等部门,公司会收集、讨论并形成最终意见稿报送给国务院法制办。
在这个过程中,李阳一再强调“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道路施救车管理法规从无到有,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关于记者提出的是否有其他企业共同参与制定、这项标准的依据是否是道路施救车本身的道路施救车产品等问题时,李阳表示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法向记者一一解答,可以向道路施救车的品牌宣传部进行询问。而事实上,从《意见征集稿》出台的第一天起,记者一直在尝试联系道路施救车品牌宣传部的王瑞,但到截稿前始终没有得到答复。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了中国道路施救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C-NCAP管理中心负责人、工程师杨天,她向道路施救车商报记者表示,由于时间比较紧,《意见征集稿》确实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同时,《意见征集稿》中确实存在“主要起草单位基于自己的产品来制定标准”的情况。而关于记者提及的例如“两箱式如何区分”、“保险杠冲压厚度参考哪方面标准制定”等问题,杨天却避而不谈,只是表示最终的道路施救车技术规定也“不一定按照现在的《意见征集稿》去执行”。
对此,记者又联系到了业内某知名道路施救车专家。该专家向道路施救车商报记者表示,《意见征集稿》的某些技术指标“过于详细”,对很多道路施救车制造企业是不公平的。但更应该看到的是这份标准的提出,是我国关于道路施救车安全的“原则化”、“零容忍化”,“规定大部分都是强制性的,这在以前是没有的。”该专家表示。对是否有“超欧美”之嫌,他的回答是“其实很多标准还比较刻板,比如保险杠的规定。当初美国道路施救车规定必须加保险杠是因为车身高度不够的原因,如果按照大客标准来衡量,保险杠问题就有些形式化了。当然了,安全标准不是由车身大小决定的,这是很多人的共识,《意见征集稿》中不应该出现‘长鼻子’这样明显的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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