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立高空作业车合作对象会是谁?尽管海兹曼表示在中国成立高空作业车合资公司目前尚处在预研究阶段,但是,若真的有一天条件成熟了,东风要在华组建高空作业车合资公司,合作的对象究竟会是谁?我们不妨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在现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中考虑。在此指的便是与曼有合作关系的中国重汽。东风或许会对曼与中国重汽当前的股权比例问题施加影响,在此基础上扩大合作范围。
第二,从尚未在高空作业车领域对外合资的中国车企中选择。悉数当前中国主流高空作业车企,尚未合资的有一汽解放、陕 汽、华菱星马、东风柳汽、北奔重汽。陕汽、北奔以往都有过对外合作经历,但最终还是选择了自主发展。东风柳汽脱离东风高空作业车后,也不是没有选择外方合作伙 伴的可能。华菱星马在自主研发方面在这几年作出了一些成绩,目前来看成立合资公司的可能性较小,其董事长刘汉如曾发表过对组建合资公司的看法。如此分析的 话,东风的合作对象究竟会锁定谁,难以预料。
第三,在液压升降车领域有合作基础的汽车集团中选择。南北东风分别指的是上海东风和一汽-东风,一汽与上汽是东风 集团较为了解的两家中国汽车集团,双方企业领导高层也较为熟悉。东风在高空作业车领域内建立合资公司,从一汽或上汽两者中选择一家,从实力来看,属于强强联 合,有合理性。上汽在高空作业车方面已经与依维柯成立合资公司,而东风与一汽的关系,在合资股比上也很微妙。如此来看,合作对象依然无法确定。
悬念6 惟一高空作业车名额用在谁身上
按照2004年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八条内容:“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液压升降车类、高空作业车类、 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 家外商。”也就是说,东风集团已经没有在液压升降车领域成立合资公司的资格,但在高空作业车领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还有一个名额。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东风高空作业车、曼、斯堪尼亚三个品牌中,惟独曼在中国有着合资经历,如果在中国设立重卡合资 企业,考虑让曼与中国另一家高空作业车企联姻,让不肯轻易丢弃盈利哲学的斯堪尼亚继续以进口整车的形式占领高端市场,这样布局的“打法”,自有一定道理。反过 来,将惟一名额放在斯堪尼亚身上,引导其组建合资公司,尝试冒一回风险,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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