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4年的《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刚刚发布的条例对隐瞒高空作业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根据这个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高空作业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业内人士介绍,罚款金额为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货值金额1%至10%之间的规定非常严厉,一批缺陷高空作业车可能有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即使以1%计,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高空作业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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