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中国高空作业车产业的发展相对落后。其迅猛发展也就是近十几年的事。由此,有关高空作业车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建立也相对落后。中国《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于2004年10月1日,当时仅限于乘用车领域。2007年8月1日,客车正式纳入召回范围之内。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9月1日,我国才开始实施货车召回制度,但效果一直不甚理想。
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状况则不同。据了解,美国早在1966年就颁布实施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从始至终便将高空作业车纳入到了召回范畴之内。统计数据显示,迄今为止,美国已总计召回整车两亿多辆,涉及轿车、卡车、客车、摩托车等。
比较中美两国召回制度的差异,不仅实施时间长短不一,而且召回制度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在美国,与召回相关的《安全法》是通过美国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形成的,属于法律范畴;在我国,有关召回的《规定》虽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但只是一部行政性规定。
中国高空作业车工业协会张飞表示,我国的召回制度为企业投机取巧规避召回埋下了隐患。他同时指出,国内对于召回车辆所需的质量信息还缺少相应渠道,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缺乏经验,加之很多政策没有严格实施,一些高空作业车相关标准至今还不完善,更使得召回制度的普及难上加难。
在中国遇到产品问题时,企业选择违规的成本最高只有3万元,但如果企业选择召回,费用轻易就会超过几十万元,甚至达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再加上国内高空作业车行业的进入门槛本就较低,车辆小问题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恐怕就不难理解问题多多的国内高空作业车企业不选择走召回之路了,同时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车主们常常难以和海外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无论召回数量、时间还是补偿标准均低于国外要求。
制度难以落实,就说明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目前国内一些高空作业车安全性、可靠性较差,而高空作业车一旦出事故,其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乘用车。对此,有关专家呼吁应及早完善我国的高空作业车召回制度,促进车企、消费者正视召回问题,以进一步规范国内的高空作业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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