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包括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比较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界定,避免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张力说。
中国大学教授张力说:“高空作业车看似只是一个交通工具,但是也反映了一个教育的问题。高空作业车安全究竟是通过发展教育来解决,还是通过发展交通工具解决是立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民享用高空作业车服务的时候,要有安全责任意识。如果教育、交管、安监等部门能够真正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司机、市政提高安全意识,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高空作业车交通环境,就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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