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车期待更细化的条款和更好的落实,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高空作业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从高空作业车生产标准到高空作业车使用许可,从高空作业车运营管理主体到资金落实,从高空作业车驾驶人资质到高空作业车同行优先权,该条例草案不可谓不翔实。但是还有专家指出,条例草案应该更加明确,细化一些关键问题,如管理部门应实现权责对等,如国家应明确资金来源和渠道。
根据条例草案,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建立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高空作业车安全管理职责。但有专家指出,这种“五龙治水”的管理结构将导致国家部门之间踢更高层次的“皮球”,因为大家都有管理权限,但都无需承担责任;同时政策中心下移到地方政府,导致地方政府责任太重,挫伤其积极性。“地方政府会想,在自己的辖区内没有高空作业车,自然不会出安全事故,也就不会有担责的压力”。
而且,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高空作业车安全标准体系”目前还未有大动作,高空作业车安全新标准也尚未出台。2011年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条件》、《高空作业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等四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8日。今年1月12日,《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国家标准经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与审查,缩减为《专用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和《专用高空作业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送审稿)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后有消息称,高空作业车安全新标准将于3月份正式发布,但截止记者发稿前并未得到正式的消息。
与此同时,关于高空作业车运营的焦点问题——“运营主体与资金来源”,条例草案第三条里虽然有规定,即支持高空作业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但显然不够明确。“国家财政支持多少、地方财政支持多少、通过怎样的方式来支持、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等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无法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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