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ww.cnca.gov.cn/zw/gg/zjgg/202008/t20200820_6397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