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水车是工业产品,法律属性是商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刘守信告诉记者,我国民事侵权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又规定,高速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道路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叫“无过错赔偿”。
洒水车作为特殊商品要靠法来管,洒水车给人的生活带来便利、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也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定危害。鉴于洒水车的这种特殊性,更需要用法来进行有效的约束、管理和规范。
洒水车自诞生100多年来,改善和提高洒水车安全性是洒水车行业永恒的主题。刘守信参与过100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这些事故的过程中,他发现很多洒水车安全性的问题。
刘守信给记者讲述了一个参与处理过的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平板运输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一辆超载、超速的逆行撞上平板运输车,造成20多人死亡。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很明确,自卸车负全部责任。但是,他在事故现场发现,被撞的平板运输车中,前后排所有座椅连根拔起,且重叠在一处,大部分乘客被这些座椅挤压致死。如果这些座椅不连根拔起,就不会死20多人,可能最多死一、两个人。他认为,全部座椅连根拔起属于平板运输车的质量问题,但是这个质量问题应该由谁负责,没有法律可以判定。
再比如,在处理一起平板运输车着火事故中,刘守信发现,平板运输车的车内门口处有17具乘客尸体。这些人生前想冲出车门,但是车门是朝里开的,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向外涌,但是越撞车门越紧,根本无法打开。车门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也没能引起重视。
刘守信表示,人们在认识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事故处理部门,应该由他们负责车辆安全性能的调查处理。但实际上,法律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事故处理,即对车辆的检验、鉴定主要是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赔偿责任,并对交通行为人进行处罚,并不负责对车辆安全性及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此,现实中车辆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相关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以及现场的勘察、调查和论证,责令企业整改、追究企业责任等一系列工作目前无主管机关,管理上是空白,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没人负责。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这些职责。
目前,洒水车的安全、环保、能源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监管任务愈加重要,消费者需要一个稳定、有秩序的汽车社会,中国汽车行业翘望《车辆法》早日出台。 |